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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师范学院干部人事档案室安全保密规定

 

一、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机密,必须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保密法》和学校有关保管保密规定,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。

二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,热爱本职工作,忠于职守,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严禁摘抄、翻拍、复制档案内容,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和向外公布档案内容。

三、个人不得擅自转移、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;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撤换档案材料。需销毁的材料,必须进行登记,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
四、整理档案过程中不得丢失档案材料,不随便议论档案内容;在档案整理中形成的各种稿纸、废纸一缕按照保密纸处理或销毁。

五、整理过程中,档案须妥善保存,做好防火、防潮、防蛀、防盗、防光、防高温等安全防护工作。

六、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,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密封传送,不得交本人自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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