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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向档案馆移交市(厅)级以上荣誉 实物档案的通知

各部门、二级学院:

为切实加强我校荣誉实物档案的管理,充分发挥其见证历史、资政育人的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各有关单位需将本单位历年所获得的市(厅)级以上荣誉实物档案向档案馆移交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移交范围

建校以来尤其是“四校合并”以来所获得的市(厅)级以上荣誉实物档案。具体包括各单位在历年工作中获得的市级(以市委、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、市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发的)、省级(以省委、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发的)、国家级(以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或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名义颁发的),或相当于市级、省级、国家级(由部委办局和有关领导小组、社会团体代表等)授予的奖状、锦旗、奖杯、奖牌、证书等。

二、移交时间与方式

各单位接《通知》后,落实专人负责,对上述实物档案全面清理,做好收集、登记工作。认真填写《实物档案移交目录》(见附件1)和《实物档案说明》(见附件2),于20203月底前向档案馆移交,联系电话:赵老师,2321036;曾老师,2321101

档案馆要主动对移交单位开展监督指导服务,对所移交的荣誉实物档案办理《实物档案交接文据》(见附件3)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1.荣誉实物档案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,是档案的一种特殊载体,见证了我校历年走过的光辉历程,是学校发展的历史记忆,各部门、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这一类实物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,明确专人负责收集、集中保管,防止丢失和损毁。此次市(厅)级以上荣誉实物档案移交,必须如实填报并安全移交,不得隐瞒,不得损坏。单位因工作、展示需要可进行拍照或复制(印)件保存。今后凡有新的市(厅)级以上荣誉实物档案,各单位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。

2.档案馆要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,切实加强对市(厅)级以上荣誉实物档案的收集、整理和统一管理,确保档案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。同时,档案馆要结合实际,通过一定方式展示荣誉实物档案,充分发挥其激励和教育作用。

 

附件:1.实物档案移交目录

2.实物档案说明

      3.实物档案交接文据

 

党委、校长办公室

20191212日    



附件1.doc

附件2.doc

附件3.doc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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