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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档须知



一、开放档案查阅利用者,须持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护照、介绍信等有关证件,如实填写利用者及查阅档案相关信息,方可受理查档。

二、非开放档案查阅利用者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,并报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受理查档。

三、本校已经毕业或肄业的人员查阅本人成绩单等档案,须持本人有效证件,委托查阅的须提供含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委托书(或身份证信息等的电子委托),委托人持委托书(或身份证信息等的电子委托)和本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。如需要利用的档案属控制使用的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受理查档。

四、档案原则上不外借,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办理借阅手续,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,延期须办续借手续。

五、利用者抄录、复印档案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,方可进行。

六、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污损、抽拆、涂改、和传播等。如有违反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依法处理。

七、凡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权,档案馆将对其提出的利用限制予以维护。

八、凡在研究著述、编史修志中引用本馆档案的,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并在成果中如实注明来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