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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州师范学院档案馆档案查(借)阅及利用制度

档案查(借)阅及利用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。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既方便档案利用又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,特制订本制度。

一、查(借)阅档案,须办理查(借)阅手续。档案原则上不能外借,特殊情况需办理审批手续,并严格限制借出时间,借阅永久档案,一般应当天归还,其他档案一般不超过一周。

二、学校各部门查阅本部门归档的档案,经办人可到档案馆查阅;查阅非本部门归档的重要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同意;科研人员查阅科研档案,课题组参与人员可查阅本课题档案,查阅非本人参与的课题档案,须经该课题负责人同意。

三、查(借)阅学校党委、行政、科研、财会等部门的机密档案时,须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,并报档案馆馆长批准后,方可查(借)阅档案。

四、非学校部门和个人查阅学校开放范围内的档案,需提供合法证明或有效证件;本校已经毕业或肄业的人员查阅本人成绩单等档案材料,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,委托查阅的须提供含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的委托书,委托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证件方可查阅。如需要利用的档案属控制使用的,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或档案馆馆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
五、摘抄、复制非开放档案者,需办理审批手续。利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或档案馆同意,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。

六、查(借)阅者应对档案的保密、安全和完整负责,不得转借、 涂改、圈划、增删、抽页、剪裁、拆卷等。如有违反,按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,根据其情节轻重,依法处理。

七、凡向档案馆移交、捐赠、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,对其档案享有优先权,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。档案馆将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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